转发:市教体局2020年招生文件
宜教体发〔2020〕7号
安庆市教育体育局关于2020年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各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区初中招生工作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
1.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办学规模、交通安全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为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根据“零择校”政策,安庆市区公办学校凡已用于学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6月30日前。
2.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各县(市、区)要坚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均衡配备教师、均衡分配班级人数的原则,在起始年级全面施行均衡分班。分班结果一经确定,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公开,原则上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3.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严格按各地制定的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确定学区学校入学。各县(市)可参考《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
4.坚持“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市区学生同等对待。
二、招生办法
2020年我市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实行“线下报名预审、网上登记校验”招生流程(初中招生流程图见附件2,小学由各区参照制定),其中选择部分小学试行网上报名招生办法。各县(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全面实行网上报名招生。市区具体流程及操作如下:
(一)工作流程
1.线下预审。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初中为7月24日~26日,小学为7月25~26日。
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入学的,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24日,若报名数超招生计划数时则于7月25日上午进行电脑派位,现场公布并上报录取名单;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要于7月25日下午及7月26日回到学区所在公办学校报名。
7月27日~8月2日,公办初中审核材料,上报并公示初审通过新生名单及需统筹调剂人员名单,公办小学由各区确定。市教体局组织对安庆四中、高琦小学等重点督导校通过数据资源局比对核查房产、户籍信息。
2.统筹调剂。学区公办学校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中界定的统筹调剂学生入学申请,要依序依规接收其就读。若没有空余学位,学校应及时将此类学生信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8月3日~5日,市教育部门对未被学区初中学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进行统筹调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被学区小学录取的新生统筹调剂工作,具体时间结合各地实际安排。
3.学校录取。8月7日~9日,市区公办初中在网站及校园内公布录取结果并公示三天。8月10日,公办初中返还学生入学报名材料原件。市区公办小学录取公示及材料返还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4.网上登记。公办初中在返还学生入学报名材料原件时,要通知并指导家长于8月10日~13日登录省教育厅组织开发的“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ahrx.ahjygl.gov.cn)”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公办小学新生家长网上登记时间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招生进度统一安排。民办学校新生家长登录填报时间为7月26日~29日。新生家长填报网上信息,要以现场预审信息为准,真实填报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如若信息不真实,将直接影响学生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同步开展网上校验信息并审核通过。8月15日,市区初中集中核实办理学籍,小学核实办理时间由各区确定。8月18日~20日,市区公办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小学新生招生
1.年龄要求。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并要在校内将此类学生名单公示一周,但不得接收2014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书面申请。
2.报名要求。适龄儿童家长携带其子女,持报名所需材料(附件3),在市教体局规定的时间内到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学校或确定的学校报名,交审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招生学校要做好新生家长网上信息填报指导工作,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信息审核。
(三)初中新生招生
1.准备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1)(样式见附件4)由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盖章后发放,确保一生一表。此表是初中入学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学籍注册重要依据,学生家长务必留存好。
2.携带材料报名登记。各小学要通知六年级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市区各初中学区范围,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名材料(附件3),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招生学校要按《七年级新生审批表》(附件5)格式采集新生报名信息。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答疑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切实为新生报名提供保障。学校要做好宣传工作,应将学区范围示意图、报名材料清单、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报名流程等制成展板,放置或张贴于校园内醒目位置。
3.招生学校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同时现场校验报名材料原件。各校严格依据各地制定的实际常住地认定办法,在确保班额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按顺序接收学生。线下报名预审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利用返还报名材料原件的时机,做好新生网上信息填报工作指导,并及时予以审核通过。
(四)民办义务学校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统一管理,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规范招生行为,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系统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民办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必须报送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行,招生简章必须经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摇号后的买号卖号行为和乱收费行为。
(五)统筹保障有关群体入学
1.优待对象子女入学。现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依据《安庆市进一步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教体基〔2020〕75号)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依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执行。公安系统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依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执行。以上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材料均需经各驻宜部队政治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市、县(市、区)出台的有关优待办法按政策、依流程执行。
2.进城务工和外地返乡人员子女入学。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和本地户籍在外地就读小学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市区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入读初中的所持由流出地小学导出并盖章的毕业生学籍表,到户籍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县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依据《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进行入学认定。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3.留守儿童少年和贫困家庭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对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贫困家庭儿童不因贫失学。
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对学生就读区域的变化,早调查、早部署,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中小学校也要担负起招生工作相应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各地各校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尽力优化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等程序和流程,合理安排,错峰错时,严防人员聚集。
(二)建立工作预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根据义务教育消除大班额工作目标,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凡存在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妥善解决。招生期间公布咨询及监督电话(附件6),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三)加大宣传培训。市教体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招生信息。各县(市、区)要围绕招生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完成网上报名系统培训工作,并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报名等政策解读和宣传,获得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培训会、宣传周等形式在各自服务学区范围内宣传招生政策、辅导网上填报,就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答疑解惑,让家长、学生对学区学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努力营造免试就近入学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违规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拒收属于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入学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等。
(五)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各校要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数据。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工作。要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
(六)强化控辍保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循教育部《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附件7)要求,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各地各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要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确保追踪、劝返、处理均有记录。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要严格按流程操作,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力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格监督问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校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的“十项严禁”(附件8),坚决落实好省教育厅各项招生入学纪律要求,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招生前和招生期间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对招生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确保“零择校”政策执行“不回潮、不反弹、不松懈”,今年我市将继续把市区义务教育阶段热点学校列为招生工作重点督导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督查和指导。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学校在全市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于民办学校,还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下年度招生计划、年检不合格等处罚。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并于7月6日前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附件:1.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2.2020年安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图
3.2020年安庆市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报名材料清单
4.安徽省小学学生学籍表
5.2020年__中学秋季七年级新生审批表
6.2020年安庆市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电话
7.教育部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8.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
安庆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市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第二条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照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4.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5.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已购期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依据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也可参照实际居住地情况,依据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第四章)确定学区。
6.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与共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自建房所在学区学校可在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共建房住户子女可在学校招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8.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9.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第二章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市区户口,跨省、市、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持居住证;
2.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到安庆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
3.持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4.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说明: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三章 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常住地的,将参考户籍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四章 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
说明:各校视招生规模(学位情况),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先后顺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
所指为学校应接受的学生, 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
备注:1.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地址为qhrx.ahjygl.gov.cn;
备注:2.城区小学除线下预审报名时间与初中同步外,其他时间均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附件3:
2020年安庆市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报名材料清单
一 独立房产户 | (一)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 | (二)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 | |
1.户口簿 | 1.户口簿 | ||
2.房产证 | 2. 购房合同 | ||
3.全额购房发票(或首付款发票和银行盖章原件的贷款合同) | |||
4.房产抵押证明(银行盖章原件) | |||
5.水、电、气等缴费凭证 | |||
二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住房的俗称“爷孙户” | 1.户口簿(含证明三代亲属关系的材料) | ||
2.房产证 | |||
三 自建房住户 | 1.户口簿 | ||
2.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 | |||
3.乡、村两级出示的证明材料(若有房产证,则不用出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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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若不能出示房产信息证明,则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上门核查,核查需留存图片、文字等核查资料,相关核查人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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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租房住房户 | 1.户口簿 | ||
2.公房租赁证 | |||
3.无房证明(房产局出具) | |||
4.租金缴纳凭证 | |||
5.住房水、电、气等缴费原始凭证(1年以上) | |||
五 拆迁户 | (一)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 | (二)拆迁异地安置的 | |
1.户口簿 | 1.户口簿 | ||
2.原始房产证和房产信息证明(房产局出具) | 2.异地安置地的房产证或拆迁协议 | ||
3.拆迁协议 | |||
六 无独立房产的共有房产户 | 1.户口簿 | ||
2.房产证 | |||
3.无房证明(房产局出具) | |||
七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1.户口簿 | ||
2.房产证(无房的,需提供房产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和居委会出具的租房证明) | |||
3.居住证 | |||
4.家长经商或务工证明 | |||
八 挂靠户 (私租户) | 1.户口簿 | ||
2.挂靠户(私租户)主的房产证 | |||
3.无房证明(房产局出具) | |||
4.租房合同 | |||
5.租房证明(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出具) | |||
【温馨提示】家长朋友,除以上清单外,小学新生通常还需携带出生证及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还需携带原毕业小学盖章的学籍表和毕业证。报名所需材料请以招生学校现场要求为准。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学校复核结束后退回,复印件学校需存档。
附件4:
安徽省小学学生学籍表 | |||||||||||
学校: | 全国学籍号: | 省学籍号: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籍贯 | 常驻户籍所在地 | 户口类型 | |||||
入学时间 | 入队时间 | ||||||||||
家庭住址 | |||||||||||
家长姓名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母亲 | |||||||||||
父亲 | |||||||||||
休、复、转等变动情况记载 | 变动类别 | 变动日期 | 变动原因 | 变动来源 | 变动目的 | ||||||
特长 | |||||||||||
奖惩记载 | |||||||||||
毕业去向 | |||||||||||
备注 | |||||||||||
备注:
1.市区的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小学毕业生学校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后确认加盖公章,并于6月30日前发放到每位小学毕业生手中,作为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的必备材料之一。
2.返乡的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市区就读初一的新生学籍表,由原小学毕业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加盖该校公章,到安庆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作为新生升学报名的必备材料之一。
3.招生学校进行材料审核时,若家长提供的房产证地址和学籍表上的家庭住址不一致,以实际提供的房产证地址为准。
4.学籍表导出步骤:登陆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报表打印--〉学生学籍表--〉打印正面(姓名1)。
附件5:
2020年 中学秋季七年级新生审批表
中学(盖章) 填报人: 联系人电话:
序号 | 姓名 | 学籍号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家庭常住地详细住址 | 住房性质 | 联系电话 | 录取学校 | 备注 |
学籍号(省内学生填写省学籍号,从外省来安庆就读的学生填写全国学籍号);住房性质是指属于独立房产户、爷孙户、公租住房户、挂靠户(私租户)等类别中的一类。
附件6:
2020年安庆市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电话
一、咨询电话
1.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5511592
2.迎江区教体局教育科:5426241
3.大观区教体局教育科:5549577
4.宜秀区教体局教育科:5939266
5.经开区教育局教育科:5338026
6.高新区社发局教育科:5367565
二、举报电话
1.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组:5514248
2.迎江区教体局纪检组:5426212
3.大观区教体局监察室:5531604
4.宜秀区教体局纪检组:5939256
5.经开区教育局纪检组:5224749
6.高新区社发局监察室:5367216
附件7:
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内容,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附件8:
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
1.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2.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3.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4.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5.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6.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9.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10.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